广州市城投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木地板战略供应商库
答疑纪要
广州市城投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木地板战略供应商库项目的投标疑问提交时间于 2020 年11月15日截止,招标人将对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人疑问做出以下回复:
序号 |
建库文件 |
疑问点 |
答疑回复 |
1 |
第2页:投标人须知一览表第15条,看样定板 |
1.请问样板送往哪个地点及联系人 |
待入库后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看样定板。 |
标书中提出看样定板。我方提出是中标后提供,还是投标时提供,如果投标阶段提供,希望给出样板要求,以便我方准备。 | |||
15-看样定板 招标方是否能提供实物样板给投标人打样? |
招标方是否能提供实物样板给投标人打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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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看样定板 提供样板并未明确截止日期,请问最后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
提供样板并未明确截止日期,请问最后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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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4页:投标文件编制-2.上述资料(电子文件除外)原则上采用A4规格,并装订成册后密封包装,包装袋(盒)封面标记注明“项目编号 |
请问项目编号是多少? |
本次建库不设项目编号,入库申请文件无需填报项目编号,只需填报项目名称、投标人单位名称。 |
3 |
第13页:战略采购合作协议第六条6.1质量要求: |
由于本战略时间为2021年-2022年时间,木地板新国标从2021年开始取消“静曲强度”该项指标。 |
详见本答疑纪要所附《战略采购合作协议》版本约定执行。 |
招标文件附件三:2021-2022年度木地板战略采购合作协议P13第六条6.1质量要求:甲醛释放量≤1.5mg/L,强化地板静曲强度≥35MPa。 |
建议:最新国标甲醛释放量≤0.124mg/m3;强化地板静曲强度:厚度≤8mm,≥35MPa;厚度>8mm,≤30MPa;我司建议按照国标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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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地板国标理化性能指标在招标文件中未明确。 |
建议:含水率5%-14%;表面平整度≤3.0mm/2m;拼装高度差≤0.6mm;地板与墙及地面固定物的间隙8mm-12mm;建议贵司按照国标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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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木地板GB/T18102-2007国家标准中 |
按国家标准要求:地板厚度≤8mm,静曲强度≥35MPa;地板厚度>8mm,静曲强度≥30MP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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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关于仿古面地板 |
建议参考:仿古木质地板执行LY/T 1859-2020 |
不低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并按要求最高者执行 |
5 |
第12页:战略采购合作协议第五条5.1货到现场:乙方在收到采购需要之日起 35 天内按要求在项目所在工地交货 |
能否改为:乙方在收到采购需要之日起 45 天内按要求在项目所在工地交货 |
按本答疑纪要所附《战略采购合作协议》版本约定执行。 |
第五条 交货时间、地点及安装工期 (1)货到现场:乙方在收到采购需要之日起35天内按要求在项目所在工地交货。 (3)安装完毕:在货到现场并经验收确认后20天内,乙方须完成当期全部木地板的现场安装、调试及整改工作,并经验收合格。 |
说明: (1)我司批量供货周期为45天。 (3)具体安装周期由项目体量及现场作业条件决定。 建议调整为: (1)货到现场:乙方在收到采购需要之日起45天内按要求在项目所在工地交货。 (3)在货到现场并经验收确认后,乙方须完成当期全部木地板的现场安装、调试及整改工作,并经验收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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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到现场时间 |
建议:乙方在收到采购需要之日起45内按要求在项目所在工地交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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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关于安装时间20天内乙方须完成当期全部木地板的现场安装、调试及整改工作 |
建议:明确施工量与施工时间关系,例如1万平方10天施工时间,以此类推。 |
按建库文件要求执行,不作调整。 |
7 |
招标文件附件三:2021-2022年度木地板战略采购合作协议P11 3.2战略采购价为不含税价,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图纸深化、样板制作、人工费、材料费、包装费、装货费、运输费、保险费、卸货堆码、安装费、损耗费、水电费、辅材、垃圾清运(施工垃圾清运至工地场内指定堆放地点,总包单位负责外运)、成品保护、管理费、利润、还包括现场协调、现场配合收货验收、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相关技术服务费用等所有费用。 |
疑问:水电费、施工措施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我司建议按照不超过0.3元/㎡计入综合单价中,项目施工进场后交给精装总包单位,避免后期因此类费用不明确耽误工期。 |
按建库文件要求执行,不作调整。 |
第三条 战略采购价 3.2战略采购价为不含税价,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图纸深化、样板制作、人工费、材料费、包装费、装货费、运输费、保险费、卸货堆码、安装费(工地下车、现场搬运及二次搬运、悬浮直铺法安装人工、2mm厚珍珠棉防潮地垫、PE防潮膜、木工D3胶水、地板钉、胶带、扣条等所有辅材)、损耗费、水电费、辅材、垃圾清运(施工垃圾清运至工地场内指定堆放地点,总包单位负责外运)、成品保护(防潮塑料薄膜、瓦楞纸等)、管理费、利润、还包括现场协调、现场配合收货验收、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相关技术服务费用等所有费用。如报价有遗漏,则视为对甲方的优惠,不予调整。以上报价已考虑了在协议有效期内可能发生的原材料、人工、市场等变化因素,在协议有效期内不调整。 |
建议明确: 按照行业惯例,水电费0.15元/㎡,总包配合费由甲方支付给总包,我司报价均不包含总包配合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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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8.2 向乙方提供工作场所,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同时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用电(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
建议明确并调整为: 8.2 向乙方提供工作场所,保证运输道路畅通(集卡车辆能够进入及停止且具备卸货作业条件的距离水平50米内,垂直具体±一层),同时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用电(水电费由乙方承担0.15元/㎡) |
按建库文件要求执行,不作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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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电费 |
建议:明确取费标准,例:万科项目木地板单位进场,向总包单位统一交纳 0.15 元/㎡的水电费;总包单位不再收取额外水电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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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关于战略采购合作协议签约主体的问题: 在战略采购合作协议中,贵司未明确签约主体事宜,由于我司法务风控及其严格,如贵司未来签约主体为非地产公司,则需贵司出具相关连带责任函,感谢贵司理解与支持。 |
战略采购签约主体为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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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关于项目落地合同: 我司建议在招投标阶段双方确认项目落地合同版本,否则单项目上无法落地执行。 |
项目供货合同关键条款按《战略采购合作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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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付款方式 4.1 预付款:在乙方提供供货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保函格式详见附件)后15天内,支付合同暂定总额10%预付款。 4.2 到货款:每批次货物送达工地现场指定位置,经相关参建单位联合验收合格,且乙方提交请款资料后15天内支付至该批货款的70%。 4.3安装款:每批次货物全部供货安装完毕并且经相关参建单位联合验收合格,且乙方提交请款资料后15天内支付至该批货款的85%。 4.4 结算款:工程安装完工并通过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结算,若由于乙方未及时提请结算审核或结算依据资料不齐备造成结算时间延迟,相应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自担。按以下方式 办理结算款项支付: 方式一:办理正式竣工验收和结算手续并提供至结算终审价100%的发票后15日内,支付至结算终审价 97%;结算终审价的3%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两年后付清(需扣除质保期间发生的质量维修费用),期间不计利息。[备注:结算终审价应为扣减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的最终结算金额]。 方式二:乙方提供结算终审价3%的质量保函(保函格式详见附件三)后15天内,支付至结算终审价的100%。[备注:结算终审价应为扣减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的最终结算金额]。 |
由于我司上市公司对于应收账款计入负债率,希望贵司理解,建议付款方式:到货款80%;安装进度款90%;结算100%,总对总3%的银行质量保函。 |
按建库文件要求执行,不作调整。 |
关于付款方式 |
建议:预付款20%,到货款85%,安装款95%,结算100%(开3%质量保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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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提供供货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
建议:降低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保函的合同比例,例如合同总价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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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第三条 战略采购价(1)如市场上有其他与乙方同等规模的生产者或供应商能够提供更优惠的价格、或者同等价格下更优质的产品质量,则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相同价格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如乙方不能实现,那么甲方保留单方解除本协议的权利,并有权另行选择其他供应商。 |
建议调整为: (1)如市场上有其他与乙方同等规模的生产者或供应商能够提供更优惠的价格、或者同等价格下更优质的产品质量,则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同等条件下相同价格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如乙方不能实现,那么甲方保留单方解除本协议的权利,并有权另行选择其他供应商。 |
按建库文件要求执行,不作调整。 |
12 |
第九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9.16 已竣工安装未交付甲方或甲方授权项目公司或施工等参建单位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
建议调整为: 9.16 已竣工安装未交付甲方或甲方授权项目公司或施工等参建单位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由于乙方原因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由于交叉施工等非乙方原因造成成品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及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的,应有责任方承担。 |
按建库文件要求执行,不作调整。 |
第九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9.24 乙方承诺,若甲方实际需求产品未包括在本协议采购范围内的,乙方应本着战略合作精神,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最优惠的市场价格;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乙方提供的产品不能满足项目开发建设的要求,甲方有权另行选择供应商。 |
建议调整为: 9.24 乙方承诺,若甲方实际需求产品未包括在本协议采购范围内的,乙方应本着战略合作精神,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同等条件下最优惠的市场价格;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乙方提供的产品不能满足项目开发建设的要求,甲方有权另行选择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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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0.3 若乙方延迟交货、安装数量不足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偿付甲方该批次延误或不足部分的货款总值1%的违约金。如乙方延迟交货、未能补足产品超过十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合同暂定总价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退回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
根据双方对等原则,建议增加(同10.6条): 若甲方延迟付款,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偿付乙方该批次货款总值1%的违约金。如甲方延迟付款超过十天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合同暂定总价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退回乙方已交货的全部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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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及 纠纷争议处理方式 12.1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约定的方式(1) 处理 (1)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建议调整为: 12.1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原告方或项目发生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按建库文件要求执行,不作调整。 |
14 |
关于招标文件中规定报价方式;战略采购价不高于本招标文件所附的招标控制价X(1-投标下浮率) |
我方提出是否指强化复合地板、多层实木地板、踢脚线、木地板调差项目实行统一下浮率,还是地板部分实行一个下浮率,踢脚线和调差项执行一个下浮率。 |
1、本次建库报价实行统一下浮率,即强化复合地板、多层实木地板、踢脚线、木地板调差等均执行同样的下浮率。具体按本答疑纪要所附投标函格式进行填报。投标人出现两个或以上投标下浮率的,招标人将予以废标处理。 2、投标人不需要把招标控制价清单放入标书中,按上述要求填报统一下浮率即可。 |
标书制作中报价部分我方提出是否是只提供报价函,在投保函中给出下浮率即可,还是需要把招标控制价清单放入标书中,如放入标书中,可否在清单中增加下浮率项和下浮后的价格。 | |||
15 |
附件四-招标控制价清单 |
招标控制价清单中强化复合地板规格806*128*12能否调整为809*129*12? |
按建库文件要求执行,不作调整。 |
16 |
附件四-招标控制价清单 |
该战略中标单价是否含发票? |
招标控制价及中标价均为不含税综合单价。 |
17 |
委派项目经理为现场管理代表,须持有与安装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 |
木地板安装为普通安装,不是特定准入行业,建议不考虑资格证书 |
具体修改详见本答疑纪要所附《战略采购合作协议》条款。 |
原建库公告、建库文件内容与本澄清文件内容不一致之处,以本澄清文件为准,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广州市城投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日 期:2020年11月 17 日
投标函
致:广州市城投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贵司 广州市城投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木地板 战略供应商企业库 的建库文件要求,我司经认真研究并综合考虑相关情况和资料数据后,签字代表在此声明并同意:
1、我司就 (此处填写品牌名称) 木地板(含强化复合地板、多层实木复合地板、踢脚线、木地板调差等材料),按建库招标文件附件四《招标控制价清单》所列投标产品的下浮率为 ,我司采取以下 (此处选择方式) 负责供货:
方式一:由我司直接负责供货;
方式二:由我司全资子公司 (此处填写全资子公司单位名称) 负责供货。
2、如果我司的报价被接受,我司保证能按贵司工程的施工进度进行供货及相关服务,使工程在进度计划内完成供货及在合理的时间内通过验收。
3、我司已详细审阅并无条件接受招标文件所附的战略协议,我司对此无异议。我司同意一旦中标,即于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计7个工作日内按此条件落实合同签署,否则可取消我司的入库中标资格。
4、我司同意本投标自投标截止日起90天内有效,在此期间,我司所有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如果我司的投标被接受,我司承诺投标文件有效期将顺延至战略协议期结束。
5、我司已经详细地阅读了全部招标文件及附件,包括澄清、补充及参考文件(如果有的话),我司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6、我司理解评委会及招标代理机构并无义务必须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贵司可能收至的任何报价书的约束。
7、我司如果中标,我司将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及相关招标资料要求,保证履行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投标人名称: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投标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电话:
传真:
广州市城投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2021-2022年度木地板战略采购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签署日期:20 年 月 日
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乙方作为 木地板 战略合作供应商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1.1在合作期内,双方在甲方或其项目公司(以下统称“甲方”)投资开发的广东省(以广州市为主)内项目若有 木地板 采购需求时进行合作。对于甲方合作开发的广州市内项目有采购需求时,甲方有权按同等条件将其纳入合作范围。
1.2乙方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项目所在地现行的相关国家规范、行业标准和甲方、设计单位或相关建设管理部门提出之技术要求。
1.3本协议为框架协议,具体项目采购时由甲方指定的项目公司确定所需数量、规格、工期、价款、施工地点等。
第二条 合作内容
2.1乙方按本协议规定的合作方式供应合作范围内的项目所需的 木地板 ,并负责具体项目供货、安装及提供相应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
2.2 在有效合作期内,甲方有权根据在建工程的需要决定是否选择乙方的产品及服务。
2.3在有效合作期内,甲方并不保证乙方为唯一合作单位,若乙方在已签合同工程合作中出现不良表现或报价缺乏竞争性,甲方有权向其他单位采购,乙方须无条件接受。
2.4 本合作协议约定由乙方或乙方的全资子公司( )供货、安装。
2.5 乙方须按甲方书面要求无偿提供看样定板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满足甲方设计图纸要求,每种材料提供至少3套方案及相应详细资料(含产品性能介绍、检验报告、图片资料、技术指标等),并负责无条件按要求调整优化至甲方满意为止,最终提供甲方确定一套样板供封存。甲方有权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及结合市场实际行情,组织乙方在不高于战略采购价的前提下进行二次报价,届时乙方须按不高于战略采购价向甲方提供对应产品的供货报价,甲乙双方最终按看样定板确定的价格执行供货合同。
2.6乙方在每个项目安装单位安装前,须在甲方指定的单元内先行安装一套木地板施工样板,由甲方最终确定整体效果和质量要求之后才能组织大量订货生产,否则造成的损失不予补偿。另外,乙方在施工样板安装过程中用DV拍摄安装全过程,形成影像资料和安装技术方案,作为指导安装单位实施的培训资料,并在实际安装前对安装单位人员进行培训,在安装过程中加以指导。
第三条 战略采购价
3.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同意战略采购价按以下原则执行:
(1)如甲方采用的产品包含在本协议附件《招标控制价清单》范围内的,则战略采购价不高于对应产品招标控制价乘以(1-投标下浮率),双方合作范围内的产品的投标下浮率为 。
如市场上有其他与乙方同等规模的生产者或供应商能够提供更优惠的价格、或者同等价格下更优质的产品质量,则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相同价格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如乙方不能实现,那么甲方保留单方解除本协议的权利,并有权另行选择其他供应商。
(2)如甲方采用的产品未包含在本协议附件《招标控制价清单》范围内的,乙方本着战略合作精神有义务如实提交最优惠的市场价格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乙方提供的产品不能满足项目开发建设要求的,甲方有权另行选择供应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2战略采购价为不含税价,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图纸深化、样板制作、人工费、材料费、包装费、装货费、运输费、保险费、卸货堆码、安装费(工地下车、现场搬运及二次搬运、悬浮直铺法安装人工、2mm厚珍珠棉防潮地垫、PE防潮膜、木工D3胶水、地板钉、胶带、扣条等所有辅材)、损耗费、水电费、辅材、垃圾清运(施工垃圾清运至工地场内指定堆放地点,总包单位负责外运)、成品保护(防潮塑料薄膜、瓦楞纸等)、管理费、利润、还包括现场协调、现场配合收货验收、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相关技术服务费用等所有费用。如报价有遗漏,则视为对甲方的优惠,不予调整。以上报价已考虑了在协议有效期内可能发生的原材料、人工、市场等变化因素,在协议有效期内不调整。
3.3 结算方法:工程量按实结算(最终结算工程量以建设各方确认工程量为准),综合单价原则上不高于战略协议价。
3.4乙方不得因每次货品数量多少而作为单价上浮或不供货的理由,若乙方拒不送货的,将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取消乙方的合作资格,并解除本协议,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亦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付款方式
4.1 预付款:在乙方提供供货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保函格式详见附件)后15天内,支付合同暂定总额10%预付款。
4.2 到货款:每批次货物送达工地现场指定位置,经相关参建单位联合验收合格,且乙方提交请款资料后15天内支付至该批货款的70%。
4.3安装款:每批次货物全部供货安装完毕并且经相关参建单位联合验收合格,且乙方提交请款资料后15天内支付至该批货款的85%。
4.4 结算款:工程安装完工并通过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结算,若由于乙方未及时提请结算审核或结算依据资料不齐备造成结算时间延迟,相应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自担。按以下方式 办理结算款项支付:
方式一:办理正式竣工验收和结算手续并提供至结算终审价100%的发票后15日内,支付至结算终审价 97%;结算终审价的3%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两年后付清(需扣除质保期间发生的质量维修费用),期间不计利息。[备注:结算终审价应为扣减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的最终结算金额]。
方式二:乙方提供结算终审价3%的质量保函(保函格式详见附件三)后15天内,支付至结算终审价的100%。[备注:结算终审价应为扣减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的最终结算金额]。
4.5乙方在每次领取款项前,须向甲方提供完整、有效的付款证明资料和10天以内开具的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因乙方无法及时提供上述资料和发票导致的付款延误,相应责任由乙方承担。
4.6各阶段验收合格均不减轻乙方对交货产品存在质量、制造、性能方面的缺陷和不合格的责任、违约责任、工程保修责任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
5.1乙方承诺,保证满足甲方项目的需要,对甲方所有开发项目都有按照本协议规定的供货能力。具体工期要求如下:
(1)货到现场:乙方在收到采购需要之日起45天内按要求在项目所在工地交货。
(3)安装完毕:在货到现场并经验收确认后20天内,乙方须完成当期全部木地板的现场安装、调试及整改工作,并经验收合格。
(4)备货补货:乙方确保在本地有适量的备货及对少量补货的供货时间控制在20天以内。
5.2 供货合同中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如移交场地时间拖延等原因)调整供货、安装时间及交货地点,并在发货前提前通知乙方,乙方须按照指令执行,由此产生的运输、仓储、赶工、保管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不另行计取,乙方不得提出索赔要求。
5.3 乙方应当按照供货合同指定的日期完成供货、安装并通过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如乙方预期不能按计划供货、安装,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或甲方授权项目公司或施工等参建单位,同时应提供新的供货、安装计划并取得认可。如甲方或甲方授权项目公司或施工等参建单位认为新的供货、安装计划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有权单方面终止供货合同和本战略协议。
5.4 货物包装:乙方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包装方式进行包装,如无规定则应采用能充分保障货品不易残损且易搬运的方式进行包装。
5.5 货物交付之前的包装、运输、保险等均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质量要求及验收
6.1 质量要求:商品质量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要求最高者执行,如遇国家标准调整,按最新标准执行。
6.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具备国际、国内安全产品认证书和质量合格证书,并符合甲方认可的设计、施工方案的规定并具有满足整个系统要求的功能,该产品是合同约定品牌的生产厂家原厂生产的全新的产品。该产品的制造与安装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木地板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技术条件。
6.3 产品的供货安装验收必须以供货合同约定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及施工图纸、设备说明书、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布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6.4 乙方将产品运到指定地点后应立即知会甲方或甲方授权项目公司或施工等参建单位对照订货单与有关设计文件对产品的数量、型号规格、外观等进行开箱验收,核对无误后设备方可进场安装。在开箱验收时,乙方应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装箱单、产品试验报告单、操作维护手册、技术说明书、“三包”保修卡、产品及相关材料的国际、国内安全产品认定书和质量保证书等。整机或配件为进口产品的,还应出具产品的生产厂家资料、原产地证明、进口许可文件、海关完税证明、进口关税证明,保证达到确认的设计方案中的功能。进口产品的外文资料乙方须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中文翻译资料。
6.5 乙方安装完成并整理好竣工验收资料后,通知甲方或甲方授权项目公司或施工等参建单位验收,并对设备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方为竣工验收合格。
6.6初验合格后,乙方再根据各户业主提供的抽油烟机规格,对木地板吊柜底板进行逐户开孔工作。最后由甲方验收人员、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各户业主签字认可后验收合格。
6.7 如果在验收中产生纠纷,由广州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检验,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安装质量标准和保修期
7.1 安装质量等级
(1) 安装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优良标准。
(2) 安装质量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乙方须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3)对安装质量有争议,按照职能分工由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部门进行鉴定。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由责任方承担。
7.2 检查与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样板间样品标准的要求以及供货合同发出的指令安装,随时接受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返工的全部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不顺延。
7.3 保修
安装保修期为__两 年,保修期自完工验收全部合格并签字之日起计。保修期内若安装出现问题,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_24_小时内到场,并在要求时间内维修或更换完毕。若不能按时修复,甲方有权另行安排修复,所发生的费用在应付安装款(或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应付安装款(或质量保证金)不足扣除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7.4 隐蔽安装和中间验收
(1) 安装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于验收前24小时通知甲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和安装。
(2) 隐蔽安装质量符合规定要求,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安装。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7.5 重新检验
无论甲方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安装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检验合格,甲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8.1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整套施工图,设计、补充设计方案和安装施工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8.2 向乙方提供工作场所,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同时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用电(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8.3 委派现场代表监督、检查产品、工程的质量,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协调的问题,并参与产品、工程的初验、验收和签证工作。如现场代表变更须及时通知乙方。
8.4 如有隐蔽工程,应在收到乙方的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8.5 在具备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产品、完工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产品、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结算。未及时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验收合格并不免除乙方对产品、工程可能存在的隐蔽瑕疵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9.1 在开工前完成安装图会审,编制安装计划送甲方或甲方授权项目公司或施工等参建单位。
9.2 乙方提供的材料及样品,须经确认后方可进行安装。
9.3乙方必须遵守工地的所有规章制度,与甲方签订安全、消防协议书,服从甲方现场指挥人员管理,按安装安全规范做好安装质量、安全管理,指定安全防火责任人,物件堆放整齐,道路畅通,凡安装期间发生的安装质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乙方须自行承担安装安全和人员安全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同时即时报告甲方或甲方授权项目公司或施工等参建单位。
9.4 委派项目经理为现场管理代表,须有相关资历经验,负责安装期间安装质量、安全等问题,并负责编制安装进度计划。
9.5须提供作业人员登记造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乙方自行办理所有外来人员手续,进场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9.6乙方对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55周岁。
9.7在安装生产过程中,乙方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备案人员。当甲方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乙方在不影响发包人生产任务前提下,可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人员应向甲方或甲方授权项目公司或施工等参建单位出具书面通知,并办理手续。
9.8乙方自带各种工具。乙方安装人员的吃、住、行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解决。
9.9乙方应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及预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教育,自觉遵守甲方现场管理规定,服从甲方有关人员的指导、教育、监督与检查,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9.10乙方应具有足够的劳务分配权和有效组织管理能力;确保工地稳定,有事双方协商处理,杜绝发生闹事、上街游行、围堵等群体性事件,如乙方做出影响社会稳定,发生群体性事件每次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并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保留追诉和索赔的权利。
9.1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审定后的图纸安装,不得随意更改,否则不予办理结算手续及乙方必须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所有损失。安装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时,或严重不合理,应即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或甲方授权项目公司或施工等参建单位。
9.12乙方必须严格执行隐蔽安装的验收制度,隐蔽安装验收完毕并做好记录,方能进行下道工序的安装,凡隐蔽安装验收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或甲方授权项目公司或施工等参建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
9.13按照甲方及相关方安装进度要求,乙方必须积极配合其他工种的安装,按甲方或甲方授权项目公司或施工等参建单位及相关方规定的安装工序进行安装。
9.14如安装中,因乙方责任造成中途停建、缓建、返工、材料器材损失等,乙方负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甲方或甲方授权项目公司或施工等参建单位及相关方的损失。
9.15按约定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负责承包范围安装现场一切成品、半成品及安装设施的保护。
9.16 已竣工安装未交付甲方或甲方授权项目公司或施工等参建单位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9.17未经甲方或甲方授权项目公司或施工等参建单位同意,乙方不得分包或转包本安装。如有转包或分包,一经发现,甲方或甲方授权项目公司或施工等参建单位有权立即把乙方清理出场,且不予结算所有安装款项。
9.18对安装中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安装及甲方或甲方授权项目公司或施工等参建单位下达的各项指标全面负责,安装竣工后进行场地清理,保质保量、按时交付甲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9.19做好安装原始记录,按甲方或甲方授权项目公司或施工等参建单位要求报安装计划和完工报表,安装竣工后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安装归档的技术资料,并交甲方作为结算依据。
9.20做好安全文明安装工作,保证足够的安装人员及安装机具上岗,保证每天做到工完场清。做到场地整洁,工完场清,将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9.21甲方或甲方授权项目公司或施工等参建单位对乙方的安装过程进行现场跟班监督,发现问题乙方应无条件按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及时纠正。乙方不得以不符合规范的任何借口提出异议。如乙方拒不执行甲方的整改要求,甲方或甲方授权项目公司或施工等参建单位有权将乙方安装人员清理出场,合同终止且对乙方的安装量不予结算。
9.22安装完工验收后,安装单位人员必须在3天内撤离安装现场。对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发现的安装及材料质量问题负责免费维修。
9.23 乙方承诺,本协议约定的战略采购价不高于其与甲方相同规模、相同性质的战略合作伙伴所签订的战略协议价格,否则甲方有权调整相应产品的战略采购价。
9.24 乙方承诺,若甲方实际需求产品未包括在本协议采购范围内的,乙方应本着战略合作精神,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最优惠的市场价格;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乙方提供的产品不能满足项目开发建设的要求,甲方有权另行选择供应商。
9.25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会单方要求提高战略采购价或拒绝签订项目供货合同,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作协议,另行选择供应商。
9.26 乙方承诺,其将按本协议要求无偿提供看样定版服务,同时无偿提供施工现场指导、施工验收等技术支持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能一次通过所有相关部门的验收。
9.27 乙方承诺,如其生产情况出现重大变化如产品停产、生产线改造、设备大修、厂房搬迁、资产重组等可能引起产量或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提前3个月向甲方书面通报,并提供令甲方满意的补救措施和方案,且不得以此理由影响供货合同的正常履行。
9.28 乙方承诺,其有义务确保交付的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相关国家、地方与行业标准,存在多个标准的,应保证符合所有标准,对于甲方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有准用检查要求的产品,乙方保证已经通过当地政府部门的准用检查,并获得了当地颁发的准许使用证明。
9.29 乙方承诺,其将严格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具备环境管理体系资质;其将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应环保政策法规,保证生产的全部过程达到当前环保政策法规规定,没有废水、废气不达标排放等不良行为,否则甲方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协议。
9.30 乙方承诺,若根据各项目具体情况而需由乙方的关联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分公司、属下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的,乙方保证其关联公司也将严格遵守本协议及其附件的内容,且若乙方的关联公司未能按本协议及供货合同的约定履行的,则由乙方继续履行供货合同,且乙方应就其关联公司的一切行为向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31 乙方承诺,其为甲方项目提供的货物均为本公司工厂生产,不存在OEM产品,并将从产品包装、生产、物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控,避免仿冒产品的产生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承诺会将产品包装被仿冒的风险降到最低,并会提供每批次产品的合格证、出厂记录、送货单等资料,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将定期到工地现场巡检并做好记录。乙方有义务随时接受甲方检查,第一次被查到代工罚款10万,第二次被查到代工罚款20万,并暂停合作半年,再次被查到代工则进入甲方黑名单并永久暂停合作。
9.32乙方承诺,在战略协议期内按甲方要求配合甲方相关人员到乙方工厂或生产基地进行检查或督查(交通、住宿等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提供产品的原材料供应、生产、包装运输及售后等相关环节进行监控,乙方需提供相应原材料清单、排产计划、生产记录、待发货清单等文件,乙方给予甲方积极的配合。
9.3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无特殊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乙方必须遵循协议规定,为甲方提供优质的服务。
9.34 乙方有义务保证满足甲方开发项目的需要,对甲方所有开发项目(包括随时可能增加的新开发项目)都有按照本协议书及附件规定的供货及施工的能力。
9.35 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考察人员的参观考察。
10.1 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乙方还应依法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乙方或其关联公司拒绝按照本协议书的规定签订供货合同;
(2)乙方或其关联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的或无法通过验收的;
(3)乙方或其关联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供货期延误15天以上的。
(4)乙方有偷工减料或者货不对版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5)因乙方原因发生三次以上经甲方核实属实的有效投诉;
10.2 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书的规定或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的,除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外,还应向对方支付全部损失20%的违约金。
10.3 若乙方延迟交货、安装数量不足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偿付甲方该批次延误或不足部分的货款总值1%的违约金。如乙方延迟交货、未能补足产品超过十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合同暂定总价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退回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10.4 合同签订后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能以任何理由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乙方如提出增减合同产品数量、变更交货时间等,应提前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须同时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支出的其他费用。
10.5 若乙方弄虚作假,虚报供货数量的,对虚报的部分,甲方有权不予结算,且乙方应当按照虚报数量与实际数量差额价款的3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未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价款中直接抵减。
10.6 乙方分批供货的,若其中一批次产品不交付或交付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或退换货,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提供符合约定的产品,并在前述期间每日按该批次总值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在甲方的通知时间内仍不能提供符合约定的产品,或该批次产品与其他批次产品相互依存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合同暂定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10.7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的损失包括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第三方的赔偿、名誉损失、工期损失、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11.1 本协议有效期为两年,自 2021 年 1 月 1日起至 2022 年12 月 31 日止。有效期满后,若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合作良好,无发生违反本协议约定情况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延长合作期限。但未经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没有期满续约的义务。
11.2 本协议对上述期限届满日前已生效但至届满日尚未履行完毕的具体供货合同继续有效,直至履行完毕。
11.3 本协议一方在符合法律和本协议约定条件下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在协议终止前双方仍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否则,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1.4 本协议一方在符合法律和本合同约定条件下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外一方,在合同终止前各方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否则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及 纠纷争议处理方式
12.1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约定的方式 (1) 处理
(1)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2.2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合同的履行期限可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2.3 因不可抗力致使完全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终止,双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其它
13.1 本协议各方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改变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13.2 本协议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13.3 本协议及附件正本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 1 份;副本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13.4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约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签订地点为甲方所在地。
协议附件一:《招标控制价清单》
协议附件二: 《履约保函》
协议附件三:《质量保函》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约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约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协议附件一:
《招标控制价清单》
协议附件二:
履约保函(格式)
致:
鉴于 (以下简称“乙方”)已与 (以下简称“你方”)就 项目签订了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编号: );鉴于你方在合同中要求乙方向你方提交下述金额的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责任的保证,本银行同意为乙方出具本保函。
根据本保函,本银行向你方承担支付人民币(大写) (RMB 万元)的责任,并无条件受本保函的约束。
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违反合同的约定及∕或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在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银行于3日内给予支付,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本银行放弃你方应先向乙方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银行提出要求的权力。
本银行还同意在你方和乙方之间的合同条款、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文件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本银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我行。
本保函自我行开立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内工程整体通过竣工验收并提交符合你方要求的完整结算资料后二十八天止,最长不超过 年 月 日。
银行名称: (盖章)
银行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日 期: 年 月 日
协议附件三:
质量保函(格式)
致:
鉴于 (以下简称“乙方”)已与 (以下简称“你方”)就 项目签订了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编号: );鉴于你方在合同中要求乙方向你方提交下述金额的银行开具的不可撤销质量保函,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质量保修义务的保证,本银行同意为乙方出具本保函。
根据本保函,本银行向你方承担支付人民币(大写) (RMB 万元)[合同结算金额的3%]的责任,并无条件受本保函的约束。
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违反合同的约定及∕或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在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银行于3日内给予支付,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本银行放弃你方应先向乙方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银行提出要求的权利。
本银行还同意在你方和乙方之间的合同条款、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文件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本银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我行。
本保函自我行开立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内所有产品的质量保修义务履行完毕并经你方书面确认无任何遗留问题后二十八天止,最长不超过 年 月 日。
银行名称: (盖章)
银行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日 期: 年 月 日